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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禁之于渔,增殖放流还之以鱼
时间:2022-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禁之于渔,增殖放流还之以鱼


2022年10月20日,随着一条条的鱼苗被放入屯留绛河南宋渡村段河流中,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件解说:

2022 年年初,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在对以往案件的线索筛查中发现,王某某等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线索评估和进一步调查核实,2021 年6月份,王某某等二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驾驶“三无”船舶至屯留区绛河流域使用电瓶、捕鱼器进行电鱼,捕获了两条野生鲤鱼。王某某等二人采用电鱼等破坏性手段捕捞时,电鱼工具产生的电流通入水体,不仅将允许捕捞的大鱼电晕,更多的是将不允许捕捞的小鱼、幼鱼电晕或电死,从而对绛河一定领域内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环境造成破坏,侵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

屯留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依法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的规定,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办理。

经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结合本案王某某等二人主动认错,愿意积极承担责任等实际情况,在长治市、屯留区两级检察机关和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当地乡镇、村委及周边百姓的见证下,王某某等二人购买的近千尾鱼苗被顺利投放至绛河流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来修复涉案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案件结果: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用“现场教学”的方式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也用“群众看的见”的方式展现出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担当和作为。今后,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守正创新,能动履职,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基层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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